高速公路运输中,疲劳驾驶带来的危害很大。驾驶人因疲劳驾驶车辆导致判断能力下降、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增加,从而酿成交通事故。驾驶人处于轻微疲劳时,会出现换挡不及时、不准确;驾驶人处于中度疲劳时,操作动作呆滞,有时甚至会忘记操作;驾驶人处于重度疲劳时,往往会下意识操作或出现短时间睡眠现象,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。
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,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呈逐年上升趋势。疲劳驾驶问题日益突出。
预防疲劳驾驶,宣传应先行。只有通过宣传,让全社会都知道什么是疲劳驾驶,疲劳驾驶对社会的危害,疲劳驾驶与我们有什么关系。宣传也要讲究方式方法,宣传要相关部门配合起来才能做好,管理职能部门收集疲劳驾驶的危害案例,宣传部门可用自身的资源优势,报纸、电视、电台、互联网这四种媒体的宣传是对整个社会面上的宣传。
车辆每年必须年检,可考虑驾驶员每年接受“年训”,年检是为了规范管理和保障安全,年训也是为了保障安全,预防事故发生。年检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,年训可考虑由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、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。为了避免年训流于形式,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可在例行检查、事故处理时抽查驾驶员关于年训内容的掌握情况,并作登记。也可以考虑对知晓年训内容的驾驶员在处罚时适当从轻,相反则作为对其不利的情节考虑,以此确保年训落到实处,起到应有的作用。
同时,从法律和科技手段上加强管理,预防疲劳驾驶。如对经常跑长途车辆及营运客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,GPS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,管理部门可通过图像GPS系统对驾驶员疲劳驾驶、超速行驶及驾车不按规定休息等等进行监管。在德国,每一辆长途运行的客车上,都安装有一个名为“汽车运行记录器”的装备,这个装备有一个光盘大小的纸质卡片,所有的汽车行驶数据都记录在上面。交管部门检查的时候,只需把这个卡片放在一个专用的读卡设备上,就可以读出该车的所有行驶状况,这样司机就只有老老实实地按照交通法规来行车和休息了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来加强管理:即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,对违反法律规定的,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法处罚。
预防疲劳驾驶不光是政府、单位、驾驶人的事,驾驶人的家属、乘车人都应参与到预防疲劳驾驶活动中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。驾驶人的家属对驾驶人的休息、身体状况较了解,当驾驶人要跑长途时,家属可督促其注意充分休息,身体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时,可及时地提醒其不要再开车;乘车的安全与乘客密切相关,乘客与驾驶人同在一辆车上,可对驾驶人进行有效地监督,可以发现驾驶人是否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,是否长时间连续驾驶机动车,当驾驶人有疲劳的苗头时,可以进行及时提醒,提醒无效时可以向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等。